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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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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修正部分規定

日期:109-05-20
資料來源:災害防救辦公室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於109年05月08日以院臺忠字第1090173137號函修正部分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二、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修正第7點:副指揮官一人至五人修正為若干人,以符彈性運作情形。
(二)修正第10點:
1、修正第1款:增列風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三級開設之開設時機及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並配合項次調整遞移。
2、修正第7款第1目:考量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於108年11月1日實施低溫特報燈號分級新制,修正寒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時機文字。
3、修正第9款第2目、第11款第2目: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增列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4、修正第10款:為108年5月13日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第40次會議核定「海難中央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增列海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時機規定,另將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增列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5、第17款第3目:輻射災害種類之「輻射彈爆炸事件」修正為「輻射彈事件」。
(三)修正第13點:配合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增列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第27款增列該會進駐應變中心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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