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介
 
    為預防災害或有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目前縣府訂定「宜蘭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機關(單位)首長應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報告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有關災害規模與災情,由召集人決定成立緊急應變中心後,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立即通知相關編組單位派員進駐作業。

宜蘭縣災害應變中心


二、中心規劃
  
     宜蘭縣災害應變中心位於本縣消防局4樓,規劃有65席次供災害應變人員進駐使用,本中心建置有多螢幕顯示、資訊、視訊會議系統,提供指揮官及幕僚主管最新防救災資訊,作為下達指令之決策參考,為各局處及公共事業單位災情通報、彙整、連繫、協調及動員各方資源協助救災等作業場所。並能迅速給予民眾最詳盡的防災資訊網。

 

三、各式通訊設備
  
     為健全本縣災害防救機制,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平安,經前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於93年辦理宜蘭縣政府「93、94年度應變中心設施及資訊設備建置案」及「作業平台委外建置案」建置宜蘭縣災害應變中心相關資訊作業系統,並經消防局於100年度搬遷新址,將相關災害應變中心設施及資訊設備搬遷及新增至新建大樓,完成現行本縣災害應變中心之建置,並輔以現場通信救災指揮平台車前進災區,經由影像傳輸、衛星通訊、聯外微波備援等功能,使災害現場與決策指揮中心零距離,災害搶救零時差。
     通訊平台車
     救災指揮通信平台車透過資、通訊科技應用,提供救災現場專屬電話、傳真、視訊會議、現場影像及電腦網路服務做為中央及地方防救災機關與救災現場之通訊平台,減少資訊與數位落差,且提升防救災服務的深與廣度,於重大災害發生時在災區現場佈署,以強化指揮與通信之機動式車輛。此車的主要功能是以即時影像的方式,將災害現場畫面以數位化影像透過衛星系統傳回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其功能配備:
         1.電話通信:提供專用衛星VOIP電話、傳真、國際海事衛星行動電話、GSM、PSTN介面,並整合小型電話交換系統,提供現場通信使用。
         2.視訊會議:可與中央部會及縣市災害應變中心進行視訊會議。
         3.數據網路:
             (1)通過網路交換器形成現場區域網路(內網)。
             (2)透過與衛星通信網路與廣域網路(外網)連接,實現救災專用數據網路全面互連。
         4.通信整合平台:透過通信整合平台交換,可讓不同類型/頻率的專用VHF、UHF、HF、業餘無線電、專用衛星電話、國際海事衛星行動電話及GSM等公眾網路電話互相交換通連。

 

四、微波通訊系統
  
     災難發生時災區有線通訊網路必受影響,公眾無線通訊網路通訊量也必然激增造成擁塞不易接通,而影響防救災災情之回報、緊急救援之協調聯絡等需要第一時間處置之訊息,擁有離島村里之鄉級災害應變中心防救災專用微波通訊系統之建置,可快速而有效的執行縱向聯繫,使縣災害應變中心發揮統合救災功能,將災情降至最低。

微波通訊系統

微波通訊系統


五、衛星通訊系統
  
     具有高抗災性:利用衛星固定通信系統作為微波通訊及有線公眾網路之備源,提高防救災通訊系統之抗災性。現有設備如下:
         1.微波通訊電話
 /001/Upload/462/relpic/13658/3640/a1ff9efe-c5ad-4bf5-bacb-3ba3159f12aa.jpg


        2.Inmarsat國際海事衛星電話

/001/Upload/462/relpic/13658/3640/43aabce9-80c6-44df-a0a6-e2398da6ded1.jpg


        3.衛星行動電話系統架構
海事衛星行動電話系統架構圖
六、視訊會議設備:
  
     搭配視訊會議系統,可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進行視訊會議,目前本中心視訊設備如下:
         1.POLYCOM

/001/Upload/462/relpic/13658/3640/f38d0a5a-9efc-42ef-a1ba-bb3729fd5cc2.jpg         2.AVAYA

/001/Upload/462/relpic/13658/3640/907f5a73-fb7c-4133-9f39-cb066629a6e0.jpg

公告劃定颱風災害危險潛勢區域為警戒區範圍,於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一級、二級及三級開設時生效,非持有通行證件,不得進入。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公告事項:

一、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下列區域劃定為警戒區,限制或禁止人民、車輛進入,或命其離去:

  1. 山地管制區、自然步道、海岸線、臨海、河川、區域排水、漁港。
  2. 土石流潛勢溪流管制區經農業部發布土石流紅色警戒時。

二、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二級及三級開設時,劃定海岸線、臨海、河川等為警戒區,限制或禁止人民、車輛進入,或命其離去。

三、違反本公告者,執行人員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式執行之。

四、颱風災害一級、二級及三級開設之危險潛勢區域範圍及管制事項,如附表。

五、本公告得視需要修正之。

 

 

  • 聯絡人:呂雨珍
  •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水利資源處
  • 聯絡資訊:ppkk131@mail.e-land.gov.tw

轉發公告~~

1.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宜蘭縣執行危險潛勢區域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規定辦理。

2.🙅‍♀️ 🙅‍♀️劃定水災災害危險潛勢區域為警戒區範圍,於水災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生效,非持有通行證件,不得進入❌ ❌ ‼️ ‼️。

3.水災災害開設之危險潛勢區域範圍及相關管制事項,詳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