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115-05-04
宜蘭縣政府防救災資源資料庫檢核計畫
 

 

壹、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將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所需被優先使用事業、被徵調人及徵用物或徵購物等救災資源,建立資料庫,並定期檢討更新資料;必要時,得隨時為之。」

二、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防救災資源資料庫管理規定。

貳、目的

為整合中央各防救災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之防救災資源,便於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查詢、調度、更新及維護,以強化災害應變效率,降低災害損失,並控管各單位填報情形,特擬定本計畫。

參、資料庫填報原則

一、防救災資源資料庫填報應依系統功能項目及欄位填報,資源填報以保管單位實際管理之資源為限。

二、各單位倘有保管系統中未指派填報單位之資源項目,請一併於「救災資源」分類項下填報,例如:非消防單位,但有保管載具-消防載具時,應一併於系統「救災資源資料」分類項下填報。

三、填報資源資料之前,須先於系統設定填寫填報人員及保管單位基本資料,再進行資源資料之填報。

四、填報單位倘資源存放於其他處所,應先新增保管單位,再新增資源資料,由系統納入填報單位所管轄之資源下,例如:羅東鎮公所填報「羅東國小」為災民收容所時,應先建立「羅東國小」為保管單位,再進行資料新增。

五、資源保管單位係指資源實際存放、保管、維護及使用單位,切勿將下級機關或單位之資源合計之後填報進入系統,避免重複填報。另切勿填報概括性之機關(單位),如警察機關不應概括性只填報警察局而將其下屬單位資源全部歸屬之,應就各分局、派出所或分隊為保管單位,請其各依所管轄之資源詳細填報。

六、各單位與民間簽訂開口合約之資源項目,應納入本系統填報。

七、資源填報應以保管單位所管理之資源為準,非保管單位所屬資源,切勿填入;並對各項救災資源類別、項目,應充分調查填報,避免有遺漏情形發生。

八、依據「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防救災資源資料庫管理規定」,本系統「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人員」、「經濟部水利署大型移動式抽水機及防汛備料資料」、「民生物資及救護車資料」、「國軍防救災資料」及「消防協勤民力資料」等資源項目,為避免與中央主管機關使用之系統重複填報,本府各單位免填報。

九、每次更新資料後,請於「資料存量更新」頁面填報所有保管資源,並按下「確認」鍵始完成資料更新步驟。

十、資源資料之填報應標定資源所在位置之地圖點位資料。

十一、救災資源資料庫如有新增、修改、刪除或異動時,填報單位(人員)應主動檢視及修正資源資料。

十二、填報人員如有異動時,應將此業務相關文件一併辦理移交,並於下一位填報人員重新申請帳號密碼後持續維護該資料庫。

十三、其他依「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防救災資源資料庫管理規定」辦理。

 

肆、本計畫檢核方式

本府消防局於每月20日前利用救災資源資料庫稽催功能提醒各單位進行資料庫更新,本府各單位需於每月30日前完成資料更新,如逾期未更新者,將於次月函發瞭解未填報原因及後續策進作為。

伍、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