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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7月1日起,新建建築物應於室外或屋外留設液化石油氣供應設備設置空間

日期:111-06-22    資料來源:火災預防科

有鑑於國內目前習慣將液化石油氣(即俗稱之桶裝瓦斯)設置於室內或封閉式陽台,如遇瓦斯外洩到空氣中,蓄積濃度達到爆炸範圍時,遇到微小火源或能量即可能發生爆炸,增加建築物安全疑慮。內政部於111年1月19日增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78條第2項規定,明訂建築物應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留設液化石油氣供應設備設置空間,以增進建築物之安全性。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2條第1項規定,新建建築物之容器應設置於「室外」或「屋外」,且即便設置於屋外有困難且設有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亦不得例外設置於室內。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78條第2項將於111年7月1日施行,新建建築物時務必留意。

液化石油氣

上版日期:11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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