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災害防救辦公室
宜蘭縣災害防救辦公室依災害防救法修正條文第9條第2項於本(100)年7月28日本府消防局1樓掛牌成立,並於是日宜蘭縣災害防救辦公室設置要點函頒生效。
本辦公室為使各鄉(鎮、市)公所災害防救業務與縣災害防救辦公室,以及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或中央部會災害防救業務有所銜接,前於100年9月27日本府第414次擴大縣務會議提案,請12個鄉(鎮、市)公所依據災害防救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於100年12月底前成立鄉(鎮、市)災害防救辦公室,統籌規劃、督導、考核、協調、整合全鄉(鎮、市)災害防救事項,各鄉(鎮、市)公所於去(100)年12月底前均已成立鄉(鎮、市)災害防救辦公室。
一、任務
1.執行災害防救會報事務。
2.辦理災害防救會報結合民防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實施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
3.督導與審查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修訂相關事宜。
4.協助各機關災害整備、應變、復原作業之標準作業流程之規劃。
5.本府災害防救相關法規之研擬與修正建議。
6.本府災害防救業務之協調及整合。
7.配合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災害預警、監測、通報及決策系統之推動。
8.平時安全與重大災害防救應變訓練之規劃及防災教育宣導之督導。
9.緊急應變體系之建立與檢討。
10.防救災資源物資整備與管理之規劃及督導。
11.災後調查與復原策略之規劃及督導。
12.辦理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年度災害防救業務訪評。
13.辦理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交辦事項。
14.其他有關減災、整備、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等災害防救事項之協調、整合、規劃及督導。
二、組織架構圖說明
宜蘭縣災害防救辦公室置主任1人,由副縣長兼任,承縣長之命,綜理事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另置副主任一人,由秘書長兼任,襄助主任處理相關事務;設置執行秘書二人,由消防局局長及水利資源處處長兼任,襄助主任處理本辦公室事務。
宜蘭縣災害防救辦公室下設「減災規劃組」、「整備應變組」、「調查復查組」及「管考資通組」等4組,各組設組長1人及其組員,由本府各相關機關調用業務專責人員或約聘人員擔任。所需專責人力分由各災害業務主管機關調用業務專精人員進駐,因災害防救業務涉及風災、水災、土石流、震災及人為災害等不同類型之災害,故應延攬具資訊、通訊、地震、水利工程、水土保持、社會經濟、心理及綜合防災等多方面之專業人才辦理相關業務,或機關內現有防救災專精優秀之約聘(僱)人員或專案計畫優先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