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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颱風災害危險潛勢區域為警戒區公告

日期:113-03-22    資料來源:減災規劃科

公告劃定颱風災害危險潛勢區域為警戒區範圍,於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一級、二級及三級開設時生效,非持有通行證件,不得進入。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公告事項:



一、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下列區域劃定為警戒區,限制或禁止人民、車輛進入,或命其離去:




  1. 山地管制區、自然步道、海岸線、臨海、河川、區域排水、漁港。

  2. 土石流潛勢溪流管制區經農業部發布土石流紅色警戒時。



二、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二級及三級開設時,劃定海岸線、臨海、河川等為警戒區,限制或禁止人民、車輛進入,或命其離去。



三、違反本公告者,執行人員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式執行之。



四、颱風災害一級、二級及三級開設之危險潛勢區域範圍及管制事項,如附表。



五、本公告得視需要修正之。


上版日期:11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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