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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災害防救需要,宜蘭縣政府劃定颱風災害危險潛勢區域為警戒區範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08時30分宜蘭縣軒嵐諾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起生效

日期:111-09-02    資料來源:減災規劃科

為因應災害防救需要,宜蘭縣政府劃定颱風災害危險潛勢區域為警戒區範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08時30分宜蘭縣軒嵐諾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起生效。
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暨中央氣象局111年9月2日08時30分發佈編號第11號颱風警報第1報(海上颱風警報)及氣象局預報內容。
公告事項:
一、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劃定海岸線、臨海、河川等為警戒區,限制或禁止人民、車輛進入,或命其離去。
二、違反本公告者,執行人員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式執行之。
三、颱風災害一級及二級開設之危險潛勢區域範圍及管制事項,如附表。

颱風災害危險潛勢區域與警戒區範圍:

https://yidp.e-land.gov.tw/News_Content.aspx?n=630338A7EADB7103&s=448137A9B5588F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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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版日期:11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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