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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

日期:108-03-18    資料來源:減災規劃科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台內消字第1080821502號公告
 
主旨: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

上版日期:108-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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