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7月1日起依規定新建建築物瓦斯桶應置於室外或屋外,但使用量10公斤以下者不在此限。
內政部於110年11月10日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增訂第73條之2;於111年1月19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78條第2項。
既有建築物雖不溯及既往受到規範,還是呼籲大家可視建築物現況,如果環境允許時,建議將瓦斯桶移置室外或屋外,並設置防止容器傾倒及防止日照,避免使用不慎或維護不良時,瓦斯於室內洩漏蓄積引發火災或爆炸。另外,使用瓦斯爐具要記得 #人離火熄,以免人為因素造成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