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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劃定颱風災害危險潛勢區域為警戒區範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23時30分「宜蘭縣璨樹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起生效。

日期:110-09-11    資料來源:減災規劃科
為因應災害防救需要,宜蘭縣政府劃定颱風災害危險潛勢區域為警戒區範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23「宜蘭縣璨樹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起生效。
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暨中央氣象局110年9月10日23時30分發佈編號第14號颱風警報第7報(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及氣象局預報內容。
公告事項:
一、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劃定海岸線、臨海、河川等為警戒區,限制或禁止人民、車輛進入,或命其離去。
二、違反本公告者,執行人員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式執行之。
三、颱風災害一級及二級開設之危險潛勢區域範圍及管制事項,如附表。
 
上版日期:11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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