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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宣導及應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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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劃定颱風災害危險潛勢區域為警戒區範圍,於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三級開設時生效,非持有通行證件,不得進入(111年5月24日公告)

日期:111-05-24    資料來源:減災規劃科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公告事項:

一、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三級開設時,劃定海岸線、臨海、河川等為警戒區,限制或禁止人民、車輛進入,或命其離去。

二、違反本公告者,執行人員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式執行之

三、颱風災害三級開設之危險潛勢區域範圍及管制事項,如附表。

四、本公告得視需要修正之。

上版日期:11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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