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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宣導及應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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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3月16日公告劃定颱風災害危險潛勢區域為警戒區範圍,於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一級、二級及三級開設時生效,非持有通行證件,不得進入。

日期:112-03-16    資料來源:減災規劃科
公告劃定颱風災害危險潛勢區域為警戒區範圍,於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一級、二級及三級開設時生效,非持有通行證件,不得進入。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公告事項:
一、 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下列區域劃定為警戒區,限制或禁止人民、車輛進入,或命其離去:
(一) 山地管制區、自然步道、海岸線、臨海、河川、區域排水、漁港。
(二) 土石流潛勢溪流管制區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土石流紅色警戒時。
二、 颱風災害應變中心二級及三級開設時,劃定海岸線、臨海、河川等為警戒區,限制或禁止人民、車輛進入,或命其離去。
三、 違反本公告者,執行人員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式執行之。
四、 颱風災害一級、二級及三級開設之危險潛勢區域範圍及管制事項,如附表。
五、 本公告得視需要修正之。
上版日期:11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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